签证和MVV
MVV签证办理手续
荷兰临时居留许可--MVV(Machtiging tot voorlopigverblijf)简介
与一般的临时居留许可(verguningtotverblijf)是不同的。 外国人来到荷兰,无论是探亲、团聚、工作或留学,凡需在荷逗留三个月以上,就必须申请MVV。即使是组成家庭或者是家庭团聚
一方拥有长期居留权或荷兰籍,没有居留得一方,也必须申请MVV,而后才有可能获得长期居留权。
1966年,荷兰的移民法例进行了较大改动,开始出现了MVV这个名称。当时规定外国人只有原居住国或居住地申请到MVV, 才可来荷兰,再经过若干年后才能获得长期居留权。 从1998年12月11日起,荷兰正式严格执行有关MVV的规定:除了来自欧盟成员国、澳大利亚、加拿大、日本、新西兰、挪威、瑞士等国家的人士之外, 来自其他国家或者地区,包括中国大陆、香港、台湾的外籍人士,要想在荷兰获得正式居留,必须首先申请MVV。 不过,获得承认的政治难民,以及已经在荷兰的家属,不受该条例约束。
已经在荷兰得到临时居留许可的人士,需要每年到警察局办理延期手续。如果没有准时去办理,该临时居留许可便自动失效了,警察局会要求重返原居住地重新申请。
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,如果持有临时居留许可,需要在满十八岁之前的一个月,通知外侨警察。 一般情况下,警察局是根据电脑资料,提前向有关人士发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通知。
相关部门: 当地警察局 和 荷兰司法部
司法部电话:070-3703124或070-3703144。
网址:http://www.justitie.n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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